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十年政綱】五、金融

凌晨2:34

金融

壹、 趨勢與挑戰

金融之於經濟,猶如血液之於人體。所以,金融業是策略性產業,就生產毛額而言,其對GDP的貢獻達到十分之一;對創造就業而言,其所僱用的人數超過35萬人,占我國整體就業人數的3.4%。而金融業的分支機構共有5,989家,密度是便利商店的一半,每經過兩家便利超商就會遇到一家銀行、郵局或信合社。金融業對經濟、就業與民生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而未來的經濟成長與民生就業,絕對需要銀行、票券、信託、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壽險與產險的發達與支持。因此,制訂並適時調整金融業的短、中、長期發展策略是金融政策中極其重要的一環。

金融發展策略十分重要,金融穩定政策亦不可輕忽。金融業吸收大眾資金,經營良窳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非常深遠,所以如何革新金融監理機制,以促進金融產業的健全發展是一項無可迴避的問題。

證諸史實,每一次的金融風暴都會在金融管制上劃出鮮明的印記,影響次一世代的金融發展至極。1929年的大蕭條,在證券交易方面留下了《Securities Act of 1933》,在銀行監理方面留下了《Glass-Steagall法案》和「存款保險制度」。而2001年的網路泡沫化和安隆案,則留下了《沙賓法案(Sarbane-Oxley Act)》。至於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海嘯也已催生出〈Dodd-Frank法案〉和《巴賽爾協議III(Basel III)》。這些法令都是代代金融管制的礎石,而且一部比一部嚴格。

嚴格監理金融的風潮正在興起,解除管制與金融自由化萬歲的年代似乎已經遠颺。但是,監理之目的終究是為了發展,「有效監理、健全發展」才是王道,如果純粹只為監理而監理實乃本末倒置。所以,過度監理與監理不足同樣不可取,智慧監理(smart regulation)才是今後管制革新的正途。

二十世紀末的亞洲金融風暴曾經重創區域內的金融機構,台灣並未倖免,銀行的平均逾放比曾經突破10%幸賴後來的民進黨政府執行適當的金融政策,大幅打消呆帳,健全資本,並且接管了七家問題銀行,有效發揮退場機制,才重建了台灣金融產業的紀律與秩序,並為金融產業的再發展奠定良好之根基。展望未來,台灣的金融市場規模不大,無論企業金融或消費金融均有區域化與全球化的必要,金融業如何因應客戶需求以及國際金融機構日趨激烈的競爭是今後必須面對的挑戰。



貳、 核心理念

金融產業之發展與有效監理應該並重,監理只是手段,發展才是目的。在策略上,首先應規劃金融發展的目標、行動方案與執行機構;其次是建立金融與經濟危機之預警機制,並且防止金融壟斷,以健全金融產業之結構。

金融產業中的銀行、證券與保險業皆應以誠信為原則,穩健發展金融服務,保障存款人、投資人與保戶的權益,並應濟貧扶弱、協助中小企業、支援產業創新活動。其中,銀行業應支持產業發展與就業政策,配合國民之理財需求共創財富,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證券業應發達國內資本市場,維護股市之安定與交易秩序,研發風險控管良好的新金融商品,以利企業投資和國民理財。保險業除應發揮風險移轉與風險分攤之功能外,更應運用龐大之資金幫助國家發展產業經濟,並以合理之保費推廣保險業務,協助政府建構弱勢族群與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安全網。

在兩岸金融方面,政府應確保金融穩定,完善兩岸之金融監理機制。發展兩岸金融應以客戶需求為基礎,打造國際化的平台,擴大台灣金融之規模與競爭力。

參、 政策主張

一、       建立總體經濟與金融危機預警制度以及金融發展政策:
1.        在行政院之下,設立由財政部、經濟部、經建會、金管會與中央銀行等部會聯合組成的總體經濟與金融危機預警會報,對國內外金融情勢與經濟變化,適時提供預警與對策,防範潛在的金融危機和經濟巨變,並隨時檢討金融產業的發展目標,釐定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以供相關部門作為政策執行依據。
2.        金融業應本於穩健發展之原則,嚴防資產泡沫之形成;金融業不應順應政治需求,助長泡沫經濟之蔓延。

二、       建立與管理短、中、長期資金供應體系:
1.        健全非銀行金融體系,提升創業投資事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以滿足不具規模之企業及個人的資金需求。
2.        強化銀行、保險、證券與資本市場,並由退休基金、國家發展基金、工業銀行等共同組成有效的短、中、長期資金供應鏈,以滿足企業在創業、創新過程及各個成長階段的貸款和資本金需求。

三、       健全產業結構,防止金融壟斷:
1.        金融產業不應過度集中化,金融市場不容出現「大到不能倒」、「大到無法救」,以及聯合壟斷之金融機構;金融資本應該大眾化,金融機構應該由專業經營;金融事業必須致力於公司治理,以誠信為原則,以永續經營為目標。
2.        支持能提高經營效率的金融競爭。競爭是提升品質的必要過程,但過度競爭會稀釋利潤,迫使銀行不顧風險只衝業績,以致釀災成禍。所以政府的金融政策必須在適當時機適度調整市場結構,維護公平與合理的競爭機制,避免過度競爭與惡性競爭傷害金融產業的根基。

四、       革新法規,提升金融效率:
1.        政府應革新法規,落實對金融機構的分級、分類管理,並逐步邁向負面表列的管理制度,以提升金融業的經營效率。
2.        兩岸金融發展應以客戶需求為基礎,擴大台灣金融業之規模和競爭力、打造台灣金融國際化之平台。
3.             公股百分之百控制的金控與銀行是金融政策的執行者之一,應擔負金融發展與金融穩定任務。立法院應鬆綁法規,賦予此等金融機構專業經營之空間,而其董事長與總經理則應具備專業經營能力,並應積極從金融業界與國際舉才,以提高經營效率。
4.        政策性金融任務若交由非官股百分之百控制的金融機構執行,應設相對之獎勵措施,而其成本則應由國家負擔。政府不得侵犯此等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與民間股東之權益。

五、       完善兩岸金融監理機制,確保金融穩定:
1.        政府必須發揮「本國監理原則」,審慎監理台灣的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之金融業務與曝險行為。
2.        政府應建立兩岸金融風險之防火牆,降低中國系統性風險對台灣金融穩定的連動影響,對於金融危機之處置,相關責任與義務必須按照國際規範處理。
3.        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應取得能夠支持台商發展的業務許可與在地資金,以建立更完善的台商金融服務體系。
4.        中資銀行在台灣的金融活動,必須符合公平競爭與透明化原則,以確保有效監理及國家利益。

六、       鼓勵金融創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1.        金融法規應配合經濟成長、社會需求與科技發展,在避免增加企業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建立可以適時調整的機制,賦予金融產業創新空間,使新的金融商品與業務具備市場競爭力。
2.        政府應普及國民之財經教育,並完善各類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與審查制度,以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應本於誠信原則,配合國民之理財需求,研發與行銷金融商品,共同創造財富。
3.        政府應鼓勵金融與產業創新,調和金融業、產業界、學研機構、各相關部會間的歧異,促進創新。
4.        產官學應充分合作,金融業提供構想、需求、實務經驗、先導與試行之場域;學研機構提供人才與研發能力;而金融主管機關則提供管制革新之機制,共同激發金融創新活動。



1 Responses to “【十年政綱】五、金融”

Win cen 提到...
2011年8月24日 晚上10:01

建議在國中與高中教育的階段, 提供預算規劃個人理財的課程, 從最基本的銀行開戶等實務教起, 著重在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信合社能對一般大眾提供的服務項目; 內容從淺到深, 可以包括記帳, 計算日常的生活開支, 學費的計算, 學貸的計算, 利率的觀念, 台灣的標會制度, 房貸的試算, 朝著活用實用的方向去規劃此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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